【南投】九族搭纜車~清境天空步道看綿羊秀二日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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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天數:
2日遊 -
交通方式:
遊覽車 -
住宿飯店:
楓樺台一渡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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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人數:
30-80人 -
保險投保:
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 預約洽詢
行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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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文化村
台一生態園區擁有四星級的渡假休閒生態,結合了生態與休閒,園區內滿片的落羽松是知名的景點,除了一些網美拍照打卡景點可以讓人留下最美的身影以外,還有採果類的行程可以體驗,多種玩法一次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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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境農場
清境農場有臺灣阿爾卑斯山之美稱,曾經是賽德克族「羅多夫社」放養牛隻的牧場。具有歐式風情的大草原,常常見到雲海於天邊翻湧,不同的季節會有如垂柳、楓紅的景色,搭配耳邊牛樣的叫聲,彷彿來到歐洲農莊體驗生活。












入住飯店
飯店介紹:
位於南投埔里,擁有四星級渡假村休閒生態,坐擁40000坪花園綠地,感受四季大地風情與變化萬千的自然風貌,環抱在山巒浪漫的悠閒生活,享受晨曦晚景的甯謐美景。進入園區可從花香美食、育樂體驗中獲得慢活美學享受,讓身、心、靈都沉浸在純凈自然的花香世界裡。
房間介紹:
渡假村有「花卉驛棧、花泉卉館、水上花屋」三種館別,各有雙人房、四人房和家庭房等選擇,房內寬敞舒適,屋外景致優美,讓人放鬆身心、忘卻煩憂。
飯店設施:
沙坑區、兒童戲水區、花神廟、雨林風情館、銀河水道、蝴蝶迷宮、咖啡廳、宴會廳等。



行程內容
- 【上午行程】
- 【九族文化村】
- 九族文化村以日月潭纜車緊緊相連,除了搭乘纜車外,園區原住民文化、歐洲花園、頂尖的遊樂設施聞名台灣,最熱門的設施包括:西班牙海岸、「加勒比海探險」水上雲霄飛車、自由落體UFO、懸吊式雲霄飛車「馬雅探險」、金礦山、太空山VR等遊樂設施,而娜魯灣劇場「原住民歌舞表演」、九族廣場「祭典會所」的祭典演出,更是遊客絕不能錯過的演出。
- 【午餐】九族文化村發放餐券
- ※ 漫步園區|暢玩遊樂設施|欣賞表演|搭乘纜車
- 【入住飯店】前往七里香甕仔雞享用晚餐後,入住楓樺台一渡假村
- 【上午行程】
- 【清境農場看綿羊秀~走高空觀景步道】
- 清境農場四季景致秀麗,各有趣味,漫步其中可盡覽清境之美:碧湖映壽、步步高升、慈雲獻壽、青青草原、果林飄香、心誠則靈,不妨細細品味高山原野自然恬靜的氣氛。
- ※ 上午08:00從渡假村出發至清境農場
- ※ 綿羊秀與馬術秀|牧羊犬趕羊|漫步高空觀景步道
- 【午餐】好雞婆土雞城
- 【回程時間】
- 預計14:00準備返程,預計18:00抵達台北
- ※ 行程會視當日車況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費用內容
【交通】台北→南投兩日遊覽車費用(為公司特約優良廠商車輛,每日不得超過11小時)。
【住宿】楓樺台一渡假村。
【餐食】第一天午餐:發放日月潭300元餐券。
第一天晚餐:七里香甕仔雞。
第二天早餐:楓樺台一渡假村。
第二天午餐:好雞婆土雞城。
【門票】九族文化村門票、纜車搭乘費用、清境農場門票、清境高空觀景步道門票。
【雜支】遊覽車過路費、司機小費及行政雜支費。【餐費(如無提供)、停車費另計】
【保險】新台幣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其他】領隊費用及每人每天贈送一瓶礦泉水。
-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啤酒、私人伴手禮或其他購物費…等。
-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自費】
注意事項
- 旅遊期間,建議隨身攜帶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及健保卡;如有兒童,請攜帶健保卡。
- 如有吃素人員需提早告知,方便我們事先請餐廳準備素食餐點。
- 午餐如吃合菜,每桌需坐滿10人,如未坐滿(不包含素食及3歲以下兒童),則需補當日餐標差額費用。
- 以上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的權利。
- 遊覽車上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避免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權益。感謝您的配合。
- 請自行攜帶個人藥物(暈車、感冒)、防蚊用品、雨具、帽子、防寒衣物、防曬用品及穿著輕便服裝,如有住宿飯店內設有泳池請記得攜帶泳衣(褲)及泳帽並請務必遵守使用規範。
- 請於規定時間內集合,活動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 旅遊行程中,請遵守時間及各觀光區、飯店、遊樂區各場所各項規定及注意事項。
- 個人貴重物品及常備藥品請隨身攜帶,自行保管,切勿隨意置放於行李箱、房間或車上。
取消政策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
國內個別旅遊型化契約第11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旅遊開始前第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