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南寮漫步單車行~造船廠、製冰廠體驗一日遊

  • 旅遊天數:
    1日遊
  • 交通方式:
    遊覽車
  • 旅遊地點:
    新竹
  • 建議人數:
    30-80人
  • 保險投保:
    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 預約洽詢

行程特色

  • 17公里海岸線

    北起南寮漁港,南至南港海濱,長達17公里的自行車步道串連起新竹海岸的各式景點,不僅可以至漁港享用新鮮海產,沿途還有海岸風情讓你體驗到碧海藍天的好風光,無論是騎車、散步、親子活動又或是聽海觀蟹,都是夏日休閒放鬆好去處。

  • 南寮神秘造船廠

    隱身在小餐廳旁的神祕廠區,傳承五代的造船廠見證了新竹的興盛世代,一踏進工廠看到陳放在內的巨大船架與各式工具,便能感受到濃厚的匠人精神,每年端午節使用的龍舟與船槳也能看到他們的手藝,快來造船廠見識舊人遺留的寶藏吧!

  • 傳承百年製冰廠

    製冰廠可是維持漁獲新鮮度最重要的一環,曾經也是從前北台灣最大的製冰廠,是南寮人共同的時代記憶。走進製冰廠就可以聽到機器轟轟運作的聲音,並感受到濕氣與溫度的下降,一塊塊的大冰磚散發著寒氣,為這炎炎假日增添幾分涼爽。

行程內容

台北出發→17公里海岸線→造船廠用餐→南寮造船廠/製冰廠→賦歸
  • 【上午行程】
  • 【17公里海岸線】
  • 新竹17公里海岸線經過新竹市政府的整頓,沿途欣賞海天一色的海岸風景,沿途經過南港賞鳥區、金湖觀景平台跟紅樹林公園等等景點,親子同遊,一同親近自然,聆聽海風與浪潮的聲音,來一趟放鬆心靈的小旅程。
  • 現場提供單人腳踏車(如需協力車、親子車可另外自行加價租借)
  • 【午餐】造船廠餐廳享用美味午餐
  • 【下午行程】
  • 【南寮造船廠/製冰廠】
  • 傳統技藝與現代文化的交織,帶你穿越回多年前新竹漁港的絕代風情,無論是造船廠的壯觀的巨大船架,又或者是製冰廠仍在運作的機器聲,無一不向你述說黃金年代的輝煌,不如在這駐足,細細品味舊時代的點滴。
  • 參觀造船廠內部|走進製冰廠存冰區|專業導覽帶領走訪
  • 【回程時間】
  • 預計18:30返回集合地點(實際回程時間依當日車況)
  • 行程會視當日車況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費用內容

費用包含

【交通】台北→新竹當日遊覽車費用(為公司特約優良廠商車輛,每日不得超過11小時)。

【餐食】造船廠餐廳海港美食合菜。

【門票】單人自行車租借費用、造船廠和製冰廠導覽費用

【雜支】遊覽車過路費、司機小費及行政雜支費。【餐費(如無提供)、停車費另計】

【保險】新台幣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其他】領隊費用及每人每天贈送一瓶礦泉水。

    【自費】

    1.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啤酒、私人伴手禮或其他購物費…等。
    2.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3.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 旅遊期間,建議隨身攜帶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及健保卡;如有兒童,請攜帶健保卡。
  • 如有吃素人員需提早告知,方便我們事先請餐廳準備素食餐點。
  • 午餐如吃合菜,每桌需坐滿10人,如未坐滿(不包含素食及3歲以下兒童),則需補當日餐標差額費用。
  • 以上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的權利。
  • 遊覽車上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避免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權益。感謝您的配合。
  • 請自行攜帶個人藥物(暈車、感冒)、防蚊用品、雨具、帽子、防寒衣物、防曬用品及穿著輕便服裝,如有住宿飯店內設有泳池請記得攜帶泳衣(褲)及泳帽並請務必遵守使用規範。
  • 請於規定時間內集合,活動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 旅遊行程中,請遵守時間及各觀光區、飯店、遊樂區各場所各項規定及注意事項。
  • 個人貴重物品及常備藥品請隨身攜帶,自行保管,切勿隨意置放於行李箱、房間或車上。

取消政策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

國內個別旅遊型化契約第11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旅遊開始前第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5.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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