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南庄賽下傳說~逛老街遊坑道一日遊

  • 旅遊天數:
    1日遊
  • 交通方式:
    遊覽車
  • 旅遊地點:
    苗栗
  • 建議人數:
    30-80人
  • 保險投保:
    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 預約洽詢

行程特色

  • 巴巴坑道

    南庄在四、五十年代時曾開採了許多煤礦,而巴巴坑道休閒礦場則保存了南庄早年礦業的文化,以原有的礦場建設為基礎、規劃出具趣味及導覽性質的解說步道與礦場實景,讓現代人輕鬆探訪曾經的文化遺跡與礦業的開採流程。

  • 向天湖

    向天湖位於南庄東河村,湖水碧綠、群山圍繞,相傳百年前,西人因見仰望天,便將其取名為向天湖,同時也是賽夏族的聚落,更可以在這裡體會原住民風情,一旁的賽夏族民俗文物館不己能讓旅客認識賽夏文化,也是矮靈祭舉辦的地點。

  • 南庄老街

    南庄老街緊鄰南庄遊客中心,還保留部分日治時期的建築可以欣賞,除此之外老街的特產桂花釀與特色客家美食更是南庄必吃不可的美食,也因為當地有許多販賣桂花釀的攤販,附近巷子也有「桂花巷」這樣一個好聽的名字。

行程內容

台北出發→巴巴坑道礦坑體驗→巴巴坑道用餐→向天湖→南庄老街→賦歸
  • 【上午行程】
  • 【巴巴坑道】
  • 走進巴巴坑道就好像真的成為了採礦工一樣,儘管盛況不再,仍能透過路線解說步道導覽,並配合礦場週邊產品及鄉土教學示範,讓我們能夠輕鬆尋訪南庄早年礦業文化遺跡,了解礦業開採的整體流程。
  • 礦場導覽解說|礦工DIY紀念品製作
  • 【午餐】巴巴坑道特色合菜
  • 【下午行程】
  • 【向天湖+南庄老街】
  • 向天湖的賽夏族文化跟南庄的客家飲食,以及自然風景與人文歷史的交織,苗栗的文化魅力吸引了許多遊客,探訪美景勝地之外,更不能錯過當地的美食,記得到老街品嚐一下桂花釀,嚐一口,齒頰留香。
  • 賽夏族文化|桂花巷漫步|客家美食
  • 【回程時間】
  • 預計18:30返回集合地點(實際回程時間依當日車況)
  • 行程會視當日車況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費用內容

費用包含

【交通】台北→苗栗當日遊覽車費用(為公司特約優良廠商車輛,每日不得超過11小時)。

【餐食】巴巴坑道風味合菜。

【門票】巴巴坑道門票、巴巴坑道活動體驗費用。

【雜支】停車過路費、司機小費及行政雜支費。【餐費(如無提供)、停車費另計】

【保險】新台幣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其他】領隊費用及每人每天贈送一瓶礦泉水。

【自費】1.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啤酒、私人伴手禮或其他購物費…等。

        2.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3.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自費】

    1.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啤酒、私人伴手禮或其他購物費…等。
    2.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3.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 旅遊期間,建議隨身攜帶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及健保卡;如有兒童,請攜帶健保卡。
  • 如有吃素人員需提早告知,方便我們事先請餐廳準備素食餐點。
  • 午餐如吃合菜,每桌需坐滿10人,如未坐滿(不包含素食及3歲以下兒童),則需補當日餐標差額費用。
  • 以上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的權利。
  • 遊覽車上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避免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權益。感謝您的配合。
  • 請自行攜帶個人藥物(暈車、感冒)、防蚊用品、雨具、帽子、防寒衣物、防曬用品及穿著輕便服裝,如有住宿飯店內設有泳池請記得攜帶泳衣(褲)及泳帽並請務必遵守使用規範。
  • 請於規定時間內集合,活動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 旅遊行程中,請遵守時間及各觀光區、飯店、遊樂區各場所各項規定及注意事項。
  • 個人貴重物品及常備藥品請隨身攜帶,自行保管,切勿隨意置放於行李箱、房間或車上。

取消政策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

國內個別旅遊型化契約第11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旅遊開始前第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5.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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