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黃金海岸~海女體驗一日遊

  • 旅遊天數:
    1日遊
  • 交通方式:
    遊覽車
  • 旅遊地點:
    新北
  • 建議人數:
    30-40人
  • 保險投保:
    250萬意外+20萬醫療險
  • 預約洽詢

行程特色

  • 福隆沙雕節

    福隆海灘結合雕塑、文化、藝術、體能等等,每年都創造了別具心裁的沙雕作品,加上沙子可以永續利用,環保又具有觀賞價值,而海水浴場更可以進行許多水上活動,不僅可以欣賞令人讚嘆的沙雕作品,還可以體驗多像水上活動,一舉多得。

  • 三貂角燈塔

    位於台灣最東端,全台每日最先迎接曙光的三貂角燈塔,擁有「台灣眼睛的美稱」是太平洋重要的指標,是往來船隻重要的領航員,燈塔內部設有展示館,陳列了全國燈塔分布圖和燈具零件,含有郵局發行的特別郵票是三貂角獨一無二的伴手禮。

  • 馬崗漁港

    馬崗漁港為在台灣最東邊的小魚村,長年受海浪侵蝕,所以有著大片海蝕平台,有些地形還帶著美麗的海蝕紋理,非常適合觀賞海浪,吹著海風欣賞海景。馬崗漁港還有貓村之稱,在街角巷弄、廣場平台與屋頂上都處處可見牠們的蹤影。

  • 馬崗海女

    除了日本與韓國以外,台灣在馬崗也有屬於自己的海女文化,在礁岩、東北季風與大浪間生存,對於海洋知識有深刻的認知與了解,是台灣海洋文化不可缺失的一環,如今海女產業已經沒落,我們仍能透過海女體驗活動,來一探海女的神秘面紗。

行程內容

台北出發→三貂角燈塔→馬崗海女→福容飯店用餐→福隆沙雕季→賦歸
  • 【上午行程】
  • 【三貂角燈塔+馬崗海女】
  • 三貂角燈塔擁有極寬的視野,天氣晴朗時更能看到海天同色的美景,也是北部唯一提供一般民眾參觀的燈塔,外觀設計充滿了異國風情,順道繞去馬崗聽聽海女阿嬤的故事,了解她們眼中的大海與海女的職業是什麼樣子。
  • 燈塔導覽走讀|海女體驗|漁村導覽解說
  • 【午餐】福容飯店料理
  • 【下午行程】
  • 【福隆沙雕節】
  • 舉辦至今已維持18年的沙雕節,每年都有許多令人讚嘆的作品問世,到福隆不僅可以欣賞巧妙的藝術品,更可以衝進冰涼海水中從事各類水上行程,讓海水將你沁涼一下「夏」。
  • 沙雕作品觀賞|海邊踏浪|岸上自製沙雕作品
  • 【回程時間】
  • 預計18:00返回集合地點(實際回程時間依當日車況)
  • 行程會視當日車況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費用內容

費用包含

【交通】台北→新北當日遊覽車費用(為公司特約優良廠商車輛,每日不得超過11小時)。

【餐食】福容飯店料理。

【門票】三貂角燈塔導覽費用、海女體驗行程、福隆沙雕節入場門票。

【雜支】遊覽車過路費、司機小費及行政雜支費。【餐費(如無提供)、停車費另計】

【保險】新台幣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其他】領隊費用及每人每天贈送一瓶礦泉水。

    【自費】

    1.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啤酒、私人伴手禮或其他購物費…等。
    2.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3.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 旅遊期間,建議隨身攜帶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及健保卡;如有兒童,請攜帶健保卡。
  • 如有吃素人員需提早告知,方便我們事先請餐廳準備素食餐點。
  • 午餐如吃合菜,每桌需坐滿10人,如未坐滿(不包含素食及3歲以下兒童),則需補當日餐標差額費用。
  • 以上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的權利。
  • 遊覽車上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避免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權益。感謝您的配合。
  • 請自行攜帶個人藥物(暈車、感冒)、防蚊用品、雨具、帽子、防寒衣物、防曬用品及穿著輕便服裝,如有住宿飯店內設有泳池請記得攜帶泳衣(褲)及泳帽並請務必遵守使用規範。
  • 請於規定時間內集合,活動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 旅遊行程中,請遵守時間及各觀光區、飯店、遊樂區各場所各項規定及注意事項。
  • 個人貴重物品及常備藥品請隨身攜帶,自行保管,切勿隨意置放於行李箱、房間或車上。

取消政策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

國內個別旅遊型化契約第11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旅遊開始前第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5.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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