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茶香山城~老街巡禮一日遊

  • 旅遊天數:
    1日遊
  • 交通方式:
    遊覽車
  • 旅遊地點:
    新北
  • 建議人數:
    35人
  • 保險投保:
    250萬意外+20萬醫療險
  • 預約洽詢

行程特色

  • 合歡茶宴風味餐廳

    合歡茶宴風味餐廳以專業的烹飪技術,將各式茶種變成不同的樣貌,以融入在料理當中,結合成嶄新的風味,用一場場茶宴將茶香縈繞在顧客的口齒之間,身心靈都浸泡在包種茶細緻淡雅的口感之中,就著青山品味茶香,別有一番韻味。

  • 坪林茶業博物館

    民國86年成立的茶葉博物館,外觀是具有閩南安溪風格的四合院建築,有江南庭園之美。內有展示館、體驗館與茶藝教室,更會定期舉辦各式茶主題的展覽,藉由教育互動的方式推廣茶文化,讓民眾能夠認識茶香中的人文自然之美。

  • 坪林老街

    坪林老街以當地保坪宮為中心,衍伸街道上駐有紙糊店、冬府小攤、茶莊等等,當地的包種茶更是聞名台灣,街上的店家也運用了當地特產的茶葉做出各式新創小吃與伴手禮。此外使用在地泉水做出的豆腐料理也十分美味,絕對讓你口腹大滿足。

  • 坪林茶鄉

    坪林位於雪山山脈北端,擁有優美山林、特色水域及經典的茶園景觀,全台最大以茶為主題的坪林茶葉博物館、台灣油杉自然保留區、380米景緻優美的北勢溪水岸長廊、以及超過20條登山或觀魚步道。另外,三條經典自行車道親山親水,全長超過27公里,沿著深具特色的金瓜寮溪、????魚堀溪及北勢溪三條溪流闢建,風景絕美。

行程內容

台北出發→坪林老街→合歡茶宴風味餐廳用餐→坪林茶業博物館→賦歸
  • 【上午行程】
  • 【坪林老街】
  • 坪林老街的每一處都結合著當地的「包種茶文化」,當地的特色石板牆及閩式建築更是從日治時期便保留至今。來到坪林絕對不能錯過茶酥、茶糖、茶葉蛋等必吃的小點,也可以買些茶籽製油來自用或是當伴手禮。
  • 茶皂DIY|體驗包種茶特色小吃品嚐|百年古蹟保坪宮
  • 【午餐】合歡茶宴風味餐廳
  • 【下午行程】
  • 【坪林茶葉博物館】
  • 身為全台灣唯一一間茶葉博物館,不定期舉辦茶的主題特展,旅客可以在這裡認識到古今中外各具其趣的茶文化,也可以在體驗館透過互動參與的方式實際感受其奧秘,又或者在茶藝教室與茶人品茗說茶也是不錯的放鬆體驗呢。
  • 茶主題特展
  • 【回程時間】
  • 預計18:00返回集合地點(實際回程時間依當日車況)
  • ※ 行程會視當日車況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費用內容

費用包含

【交通】台北→新北當日遊覽車費用(為公司特約優良廠商車輛,每日不得超過11小時)。

【餐食】合歡茶宴風味餐廳特色合菜。

【門票】茶皂DIY、坪林茶葉博物館門票。

【雜支】遊覽車過路費、司機小費及行政雜支費。【餐費(如無提供)、停車費另計】

【保險】新台幣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其他】領隊費用及每人每天贈送一瓶礦泉水。

    【自費】

    1.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啤酒、私人伴手禮或其他購物費…等。
    2.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3.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 旅遊期間,建議隨身攜帶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及健保卡;如有兒童,請攜帶健保卡。
  • 如有吃素人員需提早告知,方便我們事先請餐廳準備素食餐點。
  • 午餐如吃合菜,每桌需坐滿10人,如未坐滿(不包含素食及3歲以下兒童),則需補當日餐標差額費用。
  • 以上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的權利。
  • 遊覽車上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避免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權益。感謝您的配合。
  • 請自行攜帶個人藥物(暈車、感冒)、防蚊用品、雨具、帽子、防寒衣物、防曬用品及穿著輕便服裝,如有住宿飯店內設有泳池請記得攜帶泳衣(褲)及泳帽並請務必遵守使用規範。
  • 請於規定時間內集合,活動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 旅遊行程中,請遵守時間及各觀光區、飯店、遊樂區各場所各項規定及注意事項。
  • 個人貴重物品及常備藥品請隨身攜帶,自行保管,切勿隨意置放於行李箱、房間或車上。

取消政策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

國內個別旅遊型化契約第11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旅遊開始前第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5.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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