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蘭陽水之道~龜山島賞鯨趣一日遊

  • 旅遊天數:
    1日遊
  • 交通方式:
    遊覽車
  • 旅遊地點:
    宜蘭
  • 建議人數:
    35人
  • 保險投保:
    250萬意外20萬醫療險
  • 預約洽詢

行程特色

  • 林美石磐步道

    林美石磐步道擁有低海拔亞熱帶溪谷美景,步道沿著舊水圳整建,是早期由瀑布引水的水圳路前身,原有數段起伏濕滑的路面,現已重整,舒適安全寬敞平緩,沿著步道行走,可以見到水圳及渠道岩洞的遺跡,幽然古意,讓人不禁被其吸引。

  • 龜山島賞鯨豚

    宜蘭海岸是黑潮與喝流會出的交界點,有多種季節性洄游魚類,吸引鯨魚與海豚來此飽餐,讓宜蘭成為全台灣最佳賞鯨豚景點,從宜蘭海岸搭船至龜山島,欣賞台灣唯一的活火山,運氣好的話乘船食時能夠看到飛躍水面的海豚,甚至是鯨魚喔!

  • 烏石港

    烏石港一稱源自於港內的黑色大礁石,曾是蘭陽第一大港,許多商業貿易與民生物資都由此進出,直至一次洪水氾濫導致大量泥砂淤積、船隻擱淺而漸漸沒落,後經由整建成為了觀光休閒漁港,並分化保育溼地,經濟復甦與自然保護雙軌推動。

行程內容

台北出發→林美步道→烏石港老漁港餐廳用餐→賞鯨→賦歸
  • 【上午行程】
  • 【林美石磐步道】
  • 林美步道沿途有常見的溪流瀑布、水潭與峽谷風情,有「宜蘭小太魯閣之稱」,因水質純淨,水圳周圍的生態也十分富饒,不少人特地來此觀察特殊物種,在步道聽著潺潺流水聲享受芬多精的洗禮,是一場舒適的自然體驗。
  • 石磐流水步道|峽谷與水潭之美|水圳及渠道遺跡探訪
  • 【午餐】烏石港老漁港餐廳
  • 【下午行程】
  • 【龜山島賞鯨豚】
  • 龜山島是孤立於海中的火山島,也是台灣目前唯一的活火山,島山風情萬千,鳳富生態與人文遺跡就迷了人雙眼。通往龜山島的路途更有機會看見鯨豚與船隻共遊,蔚藍與翠綠、小島與海、生物與人文,碰撞出了別樣魅力。
  • 乘船登島|龜山島導覽介紹|龜山島繞島|鯨豚共遊
  • 【回程時間】
  • 預計18:00返回集合地點(實際回程時間依當日車況)
  • 行程會視當日車況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費用內容

費用包含

【交通】台北→宜蘭當日遊覽車費用(為公司特約優良廠商車輛,每日不得超過11小時)。

【餐食】烏石港老漁港餐廳特色午餐。

【門票】乘船登島費用、龜山島導覽費用。

【雜支】遊覽車過路費、司機小費及行政雜支費。【餐費(如無提供)、停車費另計】

【保險】新台幣25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

【其他】領隊費用及每人每天贈送一瓶礦泉水。

    【自費】

    1.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啤酒、私人伴手禮或其他購物費…等。
    2.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3.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注意事項

  • 旅遊期間,建議隨身攜帶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及健保卡;如有兒童,請攜帶健保卡。
  • 如有吃素人員需提早告知,方便我們事先請餐廳準備素食餐點。
  • 午餐如吃合菜,每桌需坐滿10人,如未坐滿(不包含素食及3歲以下兒童),則需補當日餐標差額費用。
  • 以上行程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的權利。
  • 遊覽車上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避免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權益。感謝您的配合。
  • 請自行攜帶個人藥物(暈車、感冒)、防蚊用品、雨具、帽子、防寒衣物、防曬用品及穿著輕便服裝,如有住宿飯店內設有泳池請記得攜帶泳衣(褲)及泳帽並請務必遵守使用規範。
  • 請於規定時間內集合,活動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 旅遊行程中,請遵守時間及各觀光區、飯店、遊樂區各場所各項規定及注意事項。
  • 個人貴重物品及常備藥品請隨身攜帶,自行保管,切勿隨意置放於行李箱、房間或車上。

取消政策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將依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1條規定辦理。

國內個別旅遊型化契約第11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旅遊開始前第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旅遊開始前第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5.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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